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内教办字[2008]68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应届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面向班级下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3.班级评选:各班级辅导员组织班级确定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以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形式,推举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班级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查:学生处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认真审查各班级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5.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6.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批并批复。并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表彰及发放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助学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条:资格取消
1.学习态度不端正,有课程重修记录者,取消评定资格;
2.有违犯校纪、校规记录者,取消评定资格;
3.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若发现有抽烟、喝酒、赌博、铺张浪费行为者,除要求退回奖、助学金外,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