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北职教发[2008]1号
为维护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为本院的各类新生,须持《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本院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院学生处负责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生处和招生办公室共同研究,区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领导批准,由学生处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学籍或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注册后应按年级、专业编入教学班。
第二章 考 勤
第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实验、实训、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二条 教师和辅导员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辅导员应及时向学生处及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反映,并由学生处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第三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训、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四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两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六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长批准。六天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六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长批准。六天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学生处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本人。
第八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生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按本规定第五章第2条办理。
第九条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 一 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以下统称课程),其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生每个学期所学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环节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
(一)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86~100、良75~85、中61~74、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少数实践环节难以用百分制评定的,可采用五级记分制来评定成绩。必修课原则上采用考试形式进行,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二)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上课、作业、课堂讨论、小测验等情况的综合评定,也可以期末进行一次考核。
第 三 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当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只能参加补考考试: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
(二)单独设置的实验及实习、实训课,其实验或实习部分考核不及格的;
(三)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而且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四)测验或考试作弊的。
第四条 学生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的,可以替代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一、二学期公共英语不及格的课程,以B级实际考试分数记入成绩册;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的,可以替代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四学期公共英语不及格的课程,以A级实际考试分数记入成绩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的可以替代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不及格课程,以实际考试分数计入成绩册。
第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由体育教研室根据学生考勤、课内教学考核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补考一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免上体育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规定的保健课的学习。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考查不及格(选修课除外),均需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4门次不及格者,一律进行重修,相关规定见第六章第5~8条。
第七条 学生因病、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期中考试不能申请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个年级考试,也可参加开学的补考,其成绩按缓考的实考分数记入成绩册。
第八条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填写缓考申请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可由家长或辅导员持有关证明协助办理。经教务处长和主管院长签注意见后生效。课程考核结束后,不再补办缓考手续。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者,以“旷课”论处,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者,准以毕业,否则以结业处理。
第十条 自学能力强或者有特长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某些课程,可以直接参加考试。免修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核批。学生免修的课程须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同时完成该门课程所必须的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考试。
学生不得免修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和各种实践性课程的实践环节。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定等形式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依据《关于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进行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持相关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考场规则》。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应按教务处规定及时上报,补考成绩必须在下学期前四周内上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转专业的条件: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营造人才培养的有利环境,考虑到个别学生所学原专业有一定困难,学院允许学生有更大的自主选择专业学习的发展空间。
第一条 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考核,学生确实有某些特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因复学或留级需转入下一年级,但原专业没有下一届班级,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
(五)转专业的学生经过第一学期学习后提出申请,且只能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前两周内进行;
(六)凡在新生报到过程中的转专业不属正常转专业的情况,作为招生遗留问题,按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属于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
(二)达到退学条件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受办学条件限制,转出专业学生数较少或转入专业学生数过多的;
(六)属于学院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转出/转入专业的所属教学系,同意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能超过该专业该年级总人数的5%左右。
转专业的程序:
第四条 学生申请:学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的第16周向所在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 五 条 转专业学生所属教学系对拟转专业学生审批后,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和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成绩单,由教学秘书交拟转入专业所属教学系审批后报教务处,最后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审批后的《转专业申请表》分别由转出系、转入系、教务处存档。
转专业学生学籍的说明:
第六条 自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起,在到被批准并到专业所属教学系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按原专业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 七 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按新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补修原专业没有开设的课程;转入专业所属教学系应对转入学生加强指导,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过程。
第八条 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二)属于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
(三)达到退学条件的;
(四)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学生转学在每年6月份、12月份进行。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学的学生办理程序由教务处制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休学,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含学生自愿短期就业与创业)及家庭特别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教学院长核准并备案,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六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书,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休学学生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下一年级的,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条 在校学生要求自费出国学习须保留学籍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多两年。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自动取消。
第六章 升级、留(降)级、重修
第 一 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条 学生每学年有考试成绩经过补考后仍然有5门次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留(降)级的学生按当年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三条 各系必须在开学初两周内把留(降)级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同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条 留(降)级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无后续专业,视其情况可调到相近专业学习,无相近专业的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五条 学生每学年经补考后仍有4门次以下(含4门次)不及格,须随下一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限重修一次,经重修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六条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发生冲突,学生可向任课教师和辅导员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核批,可参加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可参加期末考试。
第七条 重修学费按学年缴纳。以学年重修的课程门数的总学时来计算学费。
第八条 重修的学生须由所在系填写重修通知单,经教务处签字后,学生凭重修通知单到财务处缴费。凡在学期开始一周内不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许听课。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没有完成学业的,或经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6门次或6门次以上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所,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并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进行注册,且无正常理由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条 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系、辅导员、学生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核准并备案。
第三条 对应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同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条 学生如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予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转档手续,逾期不办者,学校有权令其离校,不出具任何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正常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成绩单,其他原因退学的学生,只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条 试读: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学院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视其情况调到相近专业学习,无相近专业的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三)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以上的,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第七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结业生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课程考核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通过的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的学生,如结业后一直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 四 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内容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 五 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 六 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国家规定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 七 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不再补办原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执行,此前学籍管理相关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