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13 17:16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源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校源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均为信用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校源地助学贷款是学生本人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校办理的是校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为放款对象,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第四条  为保证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学校设立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我校的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申贷续贷管理

第五条 贷款学生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2.申请人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3.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4.父母同意办理助学贷款。

5.学生续贷,如有续贷学生,应予7月前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填写续贷声明。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1.每学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人。

2.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即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4.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七条 贷款发放

1.对于审批通过的学生,银行采用一次性授信,分学年发放的方式发放助学贷款。新增贷款于贷款合同生效后,由银行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续放贷款于每学年开学之后,由银行全部转入学校财务处。

2.贷款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对于多余的款项,财务处将统一退还学生。

第八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学生贷款、贷后学籍变动、还款信息等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九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若在读期间要求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贷款学生可通过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条 在读期间,贷款学生退学等,在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金等措施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在读期间,贷款学生因参军、转学、休学、延长学籍等学籍变动,需及时到助学贷款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还贷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于毕业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应根据收入情况填写还款协议书,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贷款本金可从贷款学生毕业当年,或者推迟一、二年开始偿还。利息则应在正常毕业当年7月1日起开始归还。本息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根据合同及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按月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可在经济条件好转的情况下,选择一次性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专升本、插班生、考取研究生(免试直升、硕博连读、本博连读)或参加西部志愿者计划者,经学校推荐、银行同意,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

第五章  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有权将贷款信息和还款情况记录收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并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数额还款的违约者,经办银行有权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六条 对未按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院系有协助学校及经办银行催还贷款的义务;对违约的毕业生,学校有义务将违约毕业生的情况通报工作单位,与其单位共同催还贷款。

第十七条 还款期间,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毕业生,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贷款人的情况下将贷款人的有关资料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布;因还款毕业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其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按照当年助学贷款办理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办理过程中遇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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