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参与勤工助学,使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舞台上更好地锻炼成长,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以及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俭学的目的
通过组织家庭贫困的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获得一定的资助报酬,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树立自信心,培养学生的生存本领和参加社会实践的能力。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组织机构
勤工俭学活动应当公开地、有领导地进行。勤工俭学由院团委组织实施,经辅导员、院系推荐,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院学生处统一安排其与用人部门进行双向选择。
第三条 岗位设置
勤工俭学岗位仅限于院内,如:图书馆、保洁、食堂及简单的管理工作等有关劳动。学院不安排学生参加对人身易造成伤害、高危险、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四条 岗位申请及退出办法
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申请用工岗位,应首先提出申请,明确岗位职责、任务、人数以及时间,对人员的专业或素质要求等,报院学生处核准、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由院学生处根据每年勤工俭学经费情况统一管理。用工部门辞退或调换学生、增加或减少岗位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勤工俭学人员的条件
一、凡我院在册学生,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无不良嗜好和其他奢侈浪费行为,道德品行良好;
三、学习刻苦勤奋、成绩良好,上一学年无违纪、重修、取消考试资格科目;
四、热爱劳动,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应有相关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
六、个人有勤工俭学意向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处于每学期初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摸底,学生需写书面申请,由院系申报,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其与院内勤工俭学岗位负责人进行双向选择。
二、学生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岗位情况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三、学生处结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认真审核,录用并安排岗位。在勤工助学岗位有限的情况下,按照品学兼优、特困生优先的原则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五、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本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管理以及考核要求
一、劳动开展前,院团委应该先给学生讲清勤工俭学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教育学生处理好勤工俭学与专业学习的关系。
二、按照岗位申请归属进行岗位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勤工俭学学生管理第一责任人,申请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岗位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具体如下:
1、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勤工俭学工作安排;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
4、爱护公共财物,如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5、坚持原则,不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6、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过程中,要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不得讨价还价,拈轻怕重,不得因工种不好为借口不参加劳动,否则将取消其资格;
7、学生不得以勤工俭学为由违反国家的法规和院规院纪,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未经学院批准,学生不得在院内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8、在岗工作期间,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外,还将取消勤工俭学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9、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发生,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与第一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九条 考核办法
日常考核由用工部门进行考核,对勤工俭学的学生实际到岗次数和工作态度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卫生检查由岗位的管理老师进行考核,学生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在勤工俭学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勤工俭学资格:
一、在工作中不能履行勤工俭学的岗位职责且经批评教育后不改者;
二、勤工俭学岗位采取淘汰制,不设置长期岗位。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勤工俭学资格:
1、上岗后一学期内有课程有违纪、重修、取消考试资格者、
2、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勤工俭学岗位者;
3、在进行勤工俭学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者;
4、有酗酒、吸烟、奢侈浪费以及通宵上网者;
5、工作不负责,任务完成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每位勤工俭学学生月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勤工俭学资格,以后不再安排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条 劳动报酬以及发放办法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俭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俭学劳动报酬的标准为每小时10元,超过40小时的按40小时计算。每月末,学生完成任务后,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到各部门收取上个月的《勤工俭学学生考勤考核表》,并结合部门考核结果核定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报酬,然后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主管部门将工资打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奖惩
一、奖励。每学年末,根据日常的综合表现,评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今后续聘的依据。
二、惩罚。对于不请假的,第一次给予警告,扣发当次工资;第二次作为旷工处理,扣发双倍工资。对于每月请假超过4次的,或旷工超过2次的,或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排在末三位的,将取消其勤工俭学资格。
第十二条 勤工俭学学生,应当遵守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在由学生处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按《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用人部门与学生发生劳务纠纷时,学生处负责协调并依法维护学生权利。未经学生处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部门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院规院纪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