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分
   发布时间:2016-05-13 17:17 【字号:

第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校园文艺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标兵”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四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序相适应。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公寓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者。

第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院学生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经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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