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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12 16:10 【字号:

1、校园内禁止非法游行,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反动宣传品;禁止传播淫秽出版物及影像制品。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演讲、等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内容符合我校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实训、工作生活秩序。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鸣高喇叭。禁止机动车进入运动场和校园路上练车。

3、进入校园的自行车、摩托车以及其他机动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学生宿舍区禁止机动车辆进入。

4、在校园内设立饭店、商店、摊点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禁止校园内的饭店、食堂、商店向学生供应酒类。校园内餐饮商业点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晚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就寝时间。

5、学生班级在校园内举办舞会经学生处、宣传处批准。

6、凡在校园内举办各类短训班、补习班、自考班等必须经学校批准,主管单位要将学员单报保卫处备案。

7、严禁在校园内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

8、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公共设施以及覆盖物、标志物、围栏等安全设施,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私自设置障碍物。

9、师生员工不得参与赌博或提供场所。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及其他伤风化的行为。

10、校园内不准私自留在宿外人,教职工不得随意在办公室、实验室等处居住,确需住宿,须经保卫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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