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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12 15:49 【字号: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明确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推动学院改革与发展,维护学院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学院的中心工作联系起来,为学院中心工作服务,保证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学院实际,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组织制定或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完善学院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四)对学院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重视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配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院所发生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四)对涉及本院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五)学院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

(六)院长要负责本院的全面工作,在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制定学院发展规划以及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实行奖惩制度等各项工作中都要坚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在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决议、决定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条 学院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并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对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支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参加分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五)学院纪委书记的职责是协助党委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研究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落实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委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情况时,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各总支书记、各处(室)、系、中心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在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积极配合学院纪委履行职责。对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和纪委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学院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党委成员、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认真解决。

第九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学院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规定》和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提供证据人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

)领导干部对下属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提供伪证、隐瞒违纪事实、防碍调查取证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处理,或者包庇、纵容的。

)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如有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属学院党政领导的,被追究人必须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报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院纪委分别报学院党委和上一级纪委追究责任。

(二)学院纪委对责任追究事实核实认定以后,向院党委或院行政提出处理建议。

(三)学院研究决定后,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连同情况报告、自查材料和学院处理意见书一并存入廉政卷宗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

评议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院系领导班子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二)群众评议。不定期组织群众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院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各处、系、中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每年底要接受本单位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

(三)组织检查评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院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处、系、中心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由学院纪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信件。

(二)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配合学院纪委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对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学院领导班子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级党委书面报告一次。

(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

(三)对各部门发生的工作失误、失职行为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学院纪委报告。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或及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其他党政领导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委副书记、宣传处长、各处处长、各总支书记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七章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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