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策全额贴息;
自毕业(或结业)当年起,开始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且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为了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为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人行征信系统以个人信用报告的形式存储了自然人办理和使用银行货款、信用卡的情况。
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三类信息
·首先是“你是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其次是“你的信用历史”,包括个人货款信息(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最后是查询记录,哪些机构于何时查询过个人信用报告。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系统还将采集其他领域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例如社保缴纳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法院民事判决、欠税以及个人支付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的最大好处就是帮助个人积累信用财富,方便办理信贷业务。每一次按时向银行偿还货款和信用卡透支额,都将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为您今后更快捷、方便的办理银行房贷、车贷、信用卡提供帮助。
方式一: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查询网点,现场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方式二: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11、21、32、37、43、44、45、50、51的个人,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1月1日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csls.cdb.com.cn,查询还款计划(最后一年为9月20日以后)。
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登录支付宝www.alipay.com,直接在指定账户内充值还款或使用“助学货款还款”功能还款。
为拓宽还款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在2015年推出了在县级资助中心使用POS机刷卡的还款服务。目前,POS机刷卡暂不支持跨区域还款,刷卡前请先与县级资助中心联系确认。
支付宝会在还款日前5夭向您的手机发送还款提示短信,为方便还款,避免造成被动违约,请务必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自己的手机号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货款推荐使用支付宝作为还款方式,建议通过代理行还款的同学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将还款方式变更为支付宝还款。
提前还款可以申请一次性还清一份或多份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助学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也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必须为人民币500元以上、且为100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
每月15日(含)之前可以申请本月20日的提前还款,15日之后只能申请下个月20日的提前还款。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系统结息的原因,10月15日之后至12月15日(含)之前,仅能申请12月20日的提前还款。
截至当月20日,如果指定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将视为本次提前还款申请无效;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但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本金的,仅扣收应还利息。以上均不会对您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下次提前还款申请。
除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货款还款。开始自付本息后,如当年12月20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并自12月21日起产生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130% 。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截止还款当月20日的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按照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逾期贷款结清后5年。为了您今后顺利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一旦产生违约记录,请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未按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县级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同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及县级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毕业(或结业)当年的4月至6月,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最新的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后,向高校老师提交本人签字的《确认表》。
当您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时,由您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录取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县级资助中心现场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内对您进行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导出并打印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您和县级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需您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并经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生效。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不能继续享受财政贴息,需要按照原还款计划执行。
您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中心办理申请。
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续贷时,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您的学生证以及您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直接办理续贷手续。
对过往已经生效的《借款合同》变更共同借款人的,需要您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起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
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有关规定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达到3年(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请您结合自身情况,在毕业当年明确就业意向后及时与所在高校取得联系,按照文件要求向高校提供有关材料,便于获得国家给予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关于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有关规定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印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决定自2009年起,对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者,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者(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货款代偿。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请按照文件规定填写有关材料并及时向高校提供,便于获得国家给予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