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减免申请
第五条 减免申请及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交学生处;
3.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班级上报学生名单,客观、公正地进行学费减免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天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对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核。第三章 减免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学费期限为一学年,期满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重新评定。
第七条 减免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良好;
3.学习刻苦,成绩达标者;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5.同等条件下,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给予减免。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上一学年内有考试(含考查)有违纪、重修、取消考试资格者。
3.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4.上一学年未交清学费者,不能享受学费减免;
5.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不能享受学费减免;
6.不参加集体活动、不参加公益活动,拒绝履行公民和学生义务者,不能享受学费减免;
7.本年度已获得大额资助者,原则上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第四章 减免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交部分或免交全部学费;
2.单亲、双下岗特别困难的家庭、或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可申请减交部分学费。
第十条 学费减免的标准
1.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减免数额
2.凡本年度已享受过学院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第四章 附 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