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质量和科研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学院的各项工作顺利展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原则
1、严格执行学院职能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实事求是注重绩效的原则。
5、奖优惩劣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考核工作由学院行政负责。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等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从事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及应当考核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等次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学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廉,是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考核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廉洁自律,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情况。
2、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成效,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执行岗位职责服务师生的成效、业务水平等情况。对兼任多种职务的考核对象,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人名次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评为优秀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高,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法律法规。
2、精通本职业务,工作能力强,科研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6天/次,病假不超过15个工作日,无旷工和迟到早退的现象。
4、工作成绩突出,完成工作量超过同职级考核对象平均水平,或者超过受聘岗位额定工作量25%以上,高质量地完成所在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5、一身正气,清正廉洁。
第九条 本人名次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评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2、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无教学和工作事故。
3、工作责任心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较好,保证参加集体活动,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2天/次,病假不超过30个工作日,无旷工现象,基本无迟到早退现象。
4、能够较好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5、具有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能被评为基本合格:
1、工作纪律性不强,作风散漫,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或者与同事、学生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无效;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终考核的。
2、有一定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基本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缺乏有效改进手段的。
3、全年连续旷工达5-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8-15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达到12-15天/次;或全年累计病假30-60个工作日的。
4、工作量未达到相同职级考核对象平均工作量、或者受聘岗位额定工作量75%-100%的。
5、具有一定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不合格等级处理:
1、作风涣散,消极怠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接受的;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违纪违法,受到追究的;或者工作不负责,有渎职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教学秩序,造成教学工作事故或给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带头煽动他人抵触上级组织工作要求,散布不满情绪,组织或积极参与群体事件,无理取闹,造成恶劣影响的。
2、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确实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全年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旷工达15天以上的;或全年累计事假达到15天/次以上;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0个工作日。
4、工作量达不到相同职级考核对象平均工作量、或者受聘岗位额定工作量75%的。
5、不能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因体弱多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并出具省级以其上医院证明,关于病假的规定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 经组织外派工作学习期间,视同达到合格出勤要求。
第十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但应以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为主。
第四章 考核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终考核的具体工作。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执行董事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部门分管副院长和各处处长为成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考核中的日常事务,主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考核工作规定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领导学院的考核工作。
3、负责考评名额的分配工作。
4、审定考核结果。
5、受理并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了解掌握广大教职工的日常工作表现、业绩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考核内容进行汇总和审核,依据考核结果提出等次方案,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3、对考核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对各类登记统计进行分类归档。
4、对考核中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负责考核日常事务的处理。
5、向职能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考核结果等材料。
第五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职工的考核工作应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向结合的办法。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由教职工所在教研室负责,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的时间,应服从学校职能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一般在每年末或次年年初集中时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年终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于年底前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来年打算做出书面总结,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在年终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总结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对考核人的等级意见,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4、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行确定,对有异议的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实,报组长提出明确意见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5、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严格按照要求报学校职能主管部门,并通知被考核人,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
6、对学院领导的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学院职能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对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考核结果仍存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职能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年终考核工作受学校职能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具有评优、晋职、 晋级、 晋升工资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上等级的,具有受聘和续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为优秀的教职工,授予学院本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优先推荐外出学习、深造、会议交流等,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学院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报请学校批准,给予优先推荐职称评定、低职高聘、适度增加津贴、评优报奖等予以鼓励。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和考核未定等级的人员,不能享受低职高聘、适度增加工资浮动额和津贴、福利、评优报奖等鼓励。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辞退解聘处理。
第七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高度重视学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及时向学校职能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建立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级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开运·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许志勇(执行董事兼督导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杨茂忠(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组员:刘义、王景沛、温国柱、张双生、孙永、李佑安
张海滨、徐德仁、卢慧芝、何彤政、李彬
办公室主任:李彬
2、评优办法及比例
优秀工作者主要在干部、教职工中进行评选,先进工作者主要在工勤人员中产生;优秀、先进工作者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处室人员的20%;各部门采取“部门开会公选”的方式按规定名额推荐出评优人选,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差额选举推荐的办法,组织全体教职工对初选人选民主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拟定年度优秀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和评议;召开党委、院委联席会议审定公示结果,报董事会批准,确定本年度优秀、先进工作者。
3、优秀、先进工作者奖励办法
授予“---年度优秀/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载入个人档案。